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672号原告陈春雷,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东凯,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雷与被告王东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雷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0元。
审判员 上官丽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 涵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