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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672号

陈春雷与王东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春雷,王东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672号原告陈春雷,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东凯,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雷与被告王东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雷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0元。

审判员 上官丽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 涵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