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873号原告李琳,女,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刘福,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州市七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河阳办四联村,组织机构代码58856268-7。法定代表人薛孟选,该公司经理。被告薛安来,男,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薛风云,女,汉族,1959年11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王兴平,男,汉族,1960年10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倪连草,女,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会昌办韩愈大街西段市。被告孟州市兴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河雍办事处关耿村,组织机构代码69485323-4。法定代表人王兴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琳与被告孟州市七鹤食品有限公司、薛安来、薛风云、王兴平、倪连草、孟州市兴泰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永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