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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364号

胡伟与王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364号

原告:胡某,男,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王某,男,1975年09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胡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