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民初5884号
原告:陈相勇。
被告:梅学涛。
原告陈相勇诉被告梅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原告起诉要求:
一、判令被告梅学涛偿还借款3000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梅学涛偿还借款15600元。本案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季暄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相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学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梅学涛于2016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同日出具借条一张交予原告,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梅学涛偿还了借款本金14400元,剩余15600元至今未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梅学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相勇借款15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梅学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季暄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