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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1297号

曹广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广,北京自如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曹广,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自如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8号3层B-332。法定代表人刘永青,经理。申请执行人曹广与北京自如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自如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曹广各项费用共计2710元。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自如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凯

审 判 员 赵 蕾

代理

审判员 马 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雨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