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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字第3133-1号

宋威诉陈二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威,陈二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3133-1号申请执行人宋威。被执行人陈二强。宋威诉陈二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6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

一、被告陈二强于2016年3月8日前返还原告宋威购房首付款、购房定金及违约金共计270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该买卖合同别无纠纷,不再互相主张任何权利。陈二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威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委托河南天元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陈二强名下位于郑州市房产一套予以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为1097200元。后经依法拍卖,宋威于2016年9月4日以1132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且已支付对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陈二强名下房产一套的查封;

二、前述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宋威所有;

三、买受人宋威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海

审 判 员  王 千助理

审判员  常 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