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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8879号

中钢钢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天津市恒勇实业有限公司,张春蕾,赵凤忠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8879号

申请执行人:中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吴耀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妍,北京市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盈,女,中钢钢铁有限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天津市恒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庞家庄村,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环球金融中心23层。法定代表人孙飞洋,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春蕾,女,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凤忠,男,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钢钢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恒勇实业有限公司、张春蕾、赵凤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春蕾名下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与三条石交口商都街23号房产及天津市河北区仁恒河滨花园10-2-3101号房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峰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