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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142号

林某与陈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142号原告林某,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

审判员  刘慧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