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142号原告林某,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
审判员 刘慧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