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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07-8号

马庆霞与蒋玉红、张秀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庆霞,蒋玉红,张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07-8号申请执行人马庆霞,又名马二丽,女。被执行人蒋玉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秀丽,女,汉族。马庆霞与蒋玉红、张秀丽合同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4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玉红、张秀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庆霞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秀丽、蒋玉红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对张秀丽名下的房产已进行了拍卖,对张秀丽的存款进行了扣划。现经查证张秀丽、蒋玉红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马庆霞也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玉红、张秀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庆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玉红、张秀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庆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春芝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刘龙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