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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5388号

朱某与冯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朱某,冯某1,朱某,冯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5388号原告朱某,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驿城区。被告冯某1,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驿城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6年2月22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办完离婚证男方自愿支付女方肆万捌仟元整,支付时间2016年5月底支付完毕”,双方约定的实际到期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现金2650,下欠4535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推拖不还,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45350元。

被告冯某1未答辩称。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两女,取名冯某2、冯某3。原、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2月22日在驻马店驿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1、双方婚后生育两女,大女儿冯某2归男方抚养,小女儿冯某3归女方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双方都有探视权;2、双方办完离婚证后男方自愿支付女方肆万捌仟元整,支付时间2016年5月底支付完毕,无其他财产;3、双方婚后无债权、无债务;4、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冯某1仅向原告朱某支付2650元,余款4535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无果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在卷,本院据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后被告冯某1向原告朱某支付48000元,并经民政部门予以确认,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予保护。被告应当按离婚协议约定向原告朱某支付所承诺的48000元,扣除被告冯某1已支付2650元,余款45350元应当予以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535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冯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45350元。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