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490号
原告:蒋凤梅,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韩健,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服刑于河南省商丘市监狱。
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金社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03866。
法定代表人:章龙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武(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标与被告李潮宗、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文斌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东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