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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4490号

蒋凤梅与韩健、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凤梅,韩健,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490号

原告:蒋凤梅,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韩健,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服刑于河南省商丘市监狱。

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金社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金社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03866。

法定代表人:章龙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武(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标与被告李潮宗、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文斌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东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