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0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生荣,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刘清华,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杨斌,男,1977年6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高生荣与刘清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做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清华、杨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生荣于2016年5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清华、杨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清华、杨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资产,申请人执行人高生荣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鹏程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芳
代理
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