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691号申请人杨关智,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朱超超,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杨关智与朱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朱超超向申请人杨关智清偿借款50000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超超长期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永涛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代理
审判员 吕中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毛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