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914号申请执行人白文学,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永忠,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云海,男,1955年3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白文学与被执行人白永忠、高云海因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3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被执行人白永忠应给付申请人白文学各项赔偿款50000.48元;2、被执行人高云海应给付申请人白文学各项赔偿款50834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白永忠负担525元,由被执行人高云海负担535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文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房产、银行存款信息。鉴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文学未提供二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白文学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白永忠、高云海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白文学发现被执行人白永忠、高云海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白永忠、高云海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章义
审 判 员 李印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忠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英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