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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恢34-6号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北村洲表股份合作经济社与陈炽滔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北村洲表股份合作经济社,陈炽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34-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北村洲表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北社区。委托代理人叶超强,是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炽滔,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佛山市南海区,(于2015年8月31日去世)。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租金99825.85元及该款从200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20.31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2011)南法执字第12231号],执行得款9535.19元,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2月26日,本院退执行款8951.34元予申请执行人;2014年3月6日,本院退执行款9522.42元予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村集体分红款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57号],案经执行,执行得款11477.84元,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村集体分红款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扣得被执行人的村分红款、退股款合计12476元,该款已全部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陈炽滔于2015年8月31日已去世,且其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次得款1247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去世,其无遗产可供执行且又无义务承担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恢3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李 喆执行员  杨凤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德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