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丁某,女,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苏某,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丁趁心与苏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丁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顺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辉
审判员 齐琨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