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80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天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郭占立,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上海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占立、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标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