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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92号

朱克全与洞口县水东龙平页岩砖厂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克全,洞口县水东龙平页岩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朱克全。被执行人洞口县水东龙平页岩砖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纠纷一案,洞口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洞劳仲案字(2015)第3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5执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贤朝

审判员  杨恢喜

审判员  李同改

书记员  刘煊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