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704号原告贾伟杰,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负责人耿广现,任该局局长。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岭。被告张书彬,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
原告贾伟杰诉被告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张书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依法受理,2016年9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伟杰撤回对被告长葛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张书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贾伟杰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琴
人民陪审员 张国全
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燕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