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3执4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艳红,女,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谢文彬,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喻世文,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宜昌泰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花艳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8094527-4。法定代表人喻世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韩艳红、谢文彬与喻世文、宜昌泰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喻世文、宜昌泰诺工贸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韩艳红、谢文彬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亦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