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慧华盛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18号。
被执行人:湖南省邮政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18号。本院在执行湖南佳慧华盛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邮政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宏华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立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