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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603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薛星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603号罪犯薛星星,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绥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薛星星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薛星星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星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得9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星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得成绩9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星星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未缴纳罚金,亦未出具相关贫困证明,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星星的有期徒刑减去四个月(刑罚执行至2016年11月4日)。并处罚金1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翔宇

审 判 员  陈美丽

代理

审判员  樊志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婷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