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603号罪犯薛星星,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绥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薛星星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薛星星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星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得9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星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得成绩9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星星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未缴纳罚金,亦未出具相关贫困证明,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星星的有期徒刑减去四个月(刑罚执行至2016年11月4日)。并处罚金1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翔宇
审 判 员 陈美丽
代理
审判员 樊志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婷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