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4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其明,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明亮,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明智,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国亮,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丙亮,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葛支行)诉被告高其明、高明亮、高明智、高国亮、高丙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农行长葛支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丙亮的起诉,同时撤回了对其所借款项的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高丙亮的起诉。
审 判 长 岳东智
人民陪审员 朱留信
人民陪审员 张全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红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