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民初3272号
原告:武建华,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告:丁常发,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肥西县。
原告武建华与被告丁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常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7544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2014年9月27日、2014年9月28日、2014年9月30日向被告出售瓷砖,累计货款为37544元,被告已支付2万元整,仍有17544元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丁常发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销售清单原件四张等证据,被告丁常发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对2014年9月30日的销售清单因无被告丁常发本人签字确认,本院不予认定,对其他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4年9月24日开始,被告丁常发要求原告武建华供应瓷砖,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达成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9月24日、27日、28日向被告供应瓷砖,由被告丁常发办理签收并在产品销售清单上签名确认。原告累计向被告供货价值总额为36368元,被告于2014年9月28日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尚欠1636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以至成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武建华向本院提交的销售清单四张,其中三张销售清单上均载明了所购商品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价和总价,由被告丁常发签字确认,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武建华凭载有丁常发签字的销售清单主张丁常发支付货款16368元,该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无签字的销售清单的货款1176元请求不予支持。因销售清单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对原告武建华请求的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2015年9月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常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庭审中享有的相关权利的放弃,依法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常发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武建华货款16368元,并自2015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武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被告丁常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朱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