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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840号

(2016)陕0830民初84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840号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新城区岔口。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男,系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男,系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男,系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被告薛某某,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某某,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薛某某,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某某、朱某某、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元,由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免收。

审判员  苗亚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建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