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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2134号

常成龙与辛崇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成龙,辛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134号

申请执行人:常成龙。

被执行人:辛崇祥。申请执行人常成龙与被执行人辛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辛崇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常成龙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50元,保全费1270元。因被执行人辛崇祥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对欠款申请执行人常成龙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常成龙与被执行人辛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令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