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5民初7866号

米雪杰与吴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米雪杰,吴怀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866号

原告:米雪杰,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吴怀军,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米雪杰与被告吴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米雪杰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会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