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866号
原告:米雪杰,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吴怀军,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米雪杰与被告吴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米雪杰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会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