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8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甲,于安徽省宁国市,务农。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24日经宁国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鹏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钱某甲为在其户位于宁国市方塘乡板桥村六组小地名为“窑大崂”的山场培养杉树,遂办理了立木蓄积为1.5立方米的杂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钱某甲和其雇请的砍工倪某对该山场的杂木进行了采伐。2016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钱某甲将其中4立方米的杂木出售给本村村民吴某,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经鉴定,该山场共计采伐杂木立木蓄积17.727立方米,超伐立木蓄积为16.227立方米。为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钱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钱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钱某甲为在其户位于宁国市方塘乡板桥村六组小地名为“窑大崂”的山场培养杉树,遂办理了立木蓄积为1.5立方米的杂木采伐许可证。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钱某甲和其雇请的砍工倪某对该山场的杂木进行了采伐。2016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钱某甲将其中4立方米的杂木出售给本村村民吴某,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经鉴定,该山场共计采伐杂木立木蓄积17.727立方米,超伐立木蓄积为16.227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钱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宁国市森林公安局东岸森林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钱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伐倒木重约7吨、杂原木22节(均已腐烂)被森林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倪某、储某、钱某乙���证言,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举报信、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归案情况的说明、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户籍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钱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钱某甲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其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山场内采伐林木主要为了培养树木,另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不良评价,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保证金1000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3000元已交纳。)二、对被森林公安机关扣押的重约7吨的伐倒木、杂原木22节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钱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武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