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8执315号

赵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31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8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借款11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05元及执行费1587元,共计113992元。但被执行人薛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某某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苏杰

代理

审判员  吴芮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解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