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726号
原告: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薪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绵堂,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建国。
原告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计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阎文超-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