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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1084号

王广乐与乔亚伟、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广乐,乔亚伟,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084号原告王广乐,男,1996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乔亚伟,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区创新大厦1楼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9548659-1

法定代表人:田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乐与被告乔亚伟、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广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会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彦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