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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981号

张燕、陈霞、孙多胜、朱多玲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621执981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燕、陈霞、孙多胜、朱多玲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燕、陈霞、孙多胜、朱多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