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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0231号

231苏州久顺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普辉电气有限公司、奚国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久顺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普辉电气有限公司,奚国良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久顺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长泾村。法定代表人李晓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国,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苏州普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奚国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奚国良,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久顺久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普辉电气有限公司、奚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普辉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因车辆未实际查扣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奚国良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金砖路188号橡树湾花园23幢401室;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花园南区21幢507室、508室;苏州市相城区北桥镇北凤南路碧海商住001号的房产。另案中,对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花园南区21幢507室房产已拍卖,本案经参与分配,共分得执行款75396元。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产,由另案进行拍卖处理,故暂无法处置。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戚鸣宇执行员  王程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春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