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910号申请执行人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姚良利。被执行人范桂林。被执行人郎显华。关于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良利、范桂林、郎显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窦永海
审 判 员 朱立军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