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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134号

余明俊与高炳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余明俊,高炳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134号

原告:余明俊,女,194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丙龙,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坤,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高炳顺,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余明俊与被告高炳顺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洋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庆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