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134号
原告:余明俊,女,194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丙龙,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坤,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高炳顺,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余明俊与被告高炳顺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洋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庆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