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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148号

李锴与杨金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锴,杨金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148号原告李锴,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单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才,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富领,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锴与被告杨金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锴于2016年9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锴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锴负担。

审判员  朱建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