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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民终1508号

张鹏与董泰林民间借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鹏,陈富华,董泰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终1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泰林,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审原告陈富华,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上诉人张鹏因与被上诉人董泰林、原审被告陈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鹏因与被上诉人董泰林、原审被告陈富华协商一致,故上诉人张鹏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2292元,由上诉人张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 宁

审 判 员  王建玲

代理

审判员  黑 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