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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8027-1号

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肖燕、肖玲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8027-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经三路西英特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郭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肖燕,女,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肖玲玲,女,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贺东好,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新华,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亚飞,男,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郑州东浩美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贺新用被执行人郑州飞亦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4幢15层1501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华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燕、肖玲玲、贺东好、王新华、王亚飞、郑州东浩美恒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郑州东浩美恒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7046.95元、利息(从2016年1月29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判决规定付款之日)。

二、原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贺东好提供抵押的位于金水区宁平街1号院11号楼3单元6层36号房产在140.0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贺东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宁平街1号院11号楼3单元6层36号的房产;

二、限被执行人肖燕、肖玲玲、贺东好、王新华、王亚飞、郑州东浩美恒商贸有限公司、郑州飞亦菲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