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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民初1010号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101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雪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