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5执403号之一

王金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环,谢文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环,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文艺,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金环与被执行人谢文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王金环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谢文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王金环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朝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