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526号
原告:荣智英,女,194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古耀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谭成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荣智英与被告重庆古耀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荣智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智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荣智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智英撤回对被告重庆古耀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邹金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