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042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闫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