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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1042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042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闫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