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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803号

京通恒信与吕春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春兴,朝阳县京通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吕春兴,男,汉族,1959年9月28日出生,住朝阳县西营子乡仇家店村田东组。

被执行人:朝阳县京通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兴隆岗村。主要负责人王志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春兴与被执行人朝阳县京通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案件,正在羁押中,公司的土地、房屋、设备已经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需评估、拍卖查封财产实现权利,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永林

审 判 员  刘泽森

代理

审判员  许国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