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960号
原告:天津市津低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冶金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申青,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金铸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强,总经理。
原告天津津低开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金铸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低开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津低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晴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