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祥岩茶厂。投资人王国祥。被执行人福州八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鑫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祥岩茶厂与被执行人福州八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6)闽0782民初143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宝兴
审判员 陈建安
审判员 范仪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