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7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曾用名马兴利,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宝枫、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马某先后在迁西县开办经营迁西县小黑汀乡农假日俱乐部、迁西县共益渔业合作社、智勇大冲关及迁西县盛大奶牛牧场,其在筹建、经营以上经济实体期间拖欠80名工人工资合计22.4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3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马某找来李恩相等45名工人建设智勇大冲关项目工程,但完工后拖欠工人工资14.5717万元。2015年2月10日,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马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所欠工人工资,但至今仍未足额支付。2、被告人马某在经营迁西县盛大奶牛牧场期间,拖欠邵福春等32名工人工资6.8462万元;经营迁西县小黑汀乡农假日俱乐部期间,拖欠苏冬冬工资0.5271万元;经营迁西县共益渔业合作社期间,拖欠刘红庆、梁立娜两人工资0.52万元,以上合计拖欠35名工人工资7.8933万元。2015年9月2日,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马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所欠以上工人的工资,但至今仍未足额支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另查明,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马新务之子马宁将10万元交至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又预交拖欠工资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张礼东等人陈述;证人李某、孙万满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的其他书证;交款收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有能力支付而拖欠工人工资,经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在提起公诉前及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支付大部分工人工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有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