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465号原告陈万琼,女,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1日,住湄潭县。委托代理人佘卫忠,湄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治钊,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7日,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琼诉被告刘治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琼于2016年9月26日以已与被告刘治钊案外和解为由,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万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万琼负担。
审判员 何在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绍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