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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448号之一

唐士珍与蚌埠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士珍,蚌埠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士珍,女,1938年8月26日出生,户籍地蚌埠市禹会区,现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蚌埠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香,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士珍与被执行人蚌埠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士珍申请标的数额为人民币17617元及延期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蚌埠市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04执4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勋

代理

审判员  李士刚

代理

审判员  李忠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未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