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包头市钢铁大街58号帝豪天下大厦1-3层。负责人邢爱泽,行长。被执行人包头市晨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6号大福林综合楼-B811。法定代表人张宽小,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元盛集团包头市金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车管所以北210国道以东。法定代表人贾翠平,经理。被执行人张民,住所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丁桂兰,住所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张宽小,住所内蒙古和林格尔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执行包头市晨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盛集团包头市金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民、��桂兰、张宽小公证债券文书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