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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刑初183号

王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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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7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工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曹吉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孙某(已判刑)、何某(已判刑)预谋制作高速伪卡,何某找到韩某(已判刑)让其帮忙制作高速伪卡,后何某在韩某的帮助下认识了刘某(已判刑)、田某(已判刑),何某通过刘某、田某提供的制高速伪卡的程序,复制高速伪卡,由孙某以每张3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货车司��,货车司机在收费站持伪卡如被发现由被告人王某处理,2014年7月份至2014年10月份,孙某、何某、田某、刘某、被告人王某因制售伪卡诈骗21600元;2014年10月份之后何某与孙某因为矛盾分开,孙某伙同韩某、孙某(已判刑)、被告人王某制售伪卡,共诈骗213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共分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曹吉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何某、孙某、孙某的供述;证人候某、刘某甲、牛某、孟某甲、孟某乙、赵某、郭某、刘某乙、智红雨、彭某的证言;(2015)景刑初字第219号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河北交通投资集团衡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龙华收费站出具的工作单位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售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帮助车辆驾驶员或车主偷逃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及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姜爱民

审判员  刘俊杰

审判员  隽保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振楠 百度搜索“”